在商標注冊申請中,如果發生同日申請的情況,申請人需要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在先應用商標的證據。如果證據都無效或無法分離輸贏,申請人可以自主協商解決,并提交書面協議書。如果協商無果或不愿意協商,申請人可以參加搖簽確定一個申請人,未按時參與或材料不齊備的視為放棄申請。
1、證據之戰
誰在先應用誰把握優先權,一般來說,假如發生商標同日申請的狀況,商標局會向涉及到同日申請的申請人傳出商標申請注冊同日申請補送應用證據通知單。申請人則必須在接到商標局通告之日起30日內遞交在先應用該商標的證據。那麼,什么可以做為商標應用證據呢?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要求,“商標的應用,就是指將商標用以產品、商品包裝或是器皿及其產品交易公文上,或是將商標用以宣傳廣告、展覽會及其別的大型活動中,用以鑒別產品來源于的個人行為。”
2、協商之戰
彼此都是有誠心才有可能,若彼此出示的應用證據都失效,或發生同日應用、均未應用等沒法分離出來“輸贏”的狀況,商標局會向各申請人傳出商標申請注冊同日申請協商通知單,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要求,申請人可在接到商標局通告之日起30日內自主協商解決困難,并將書面形式協議書申報商標局。這就代表著將有一方或幾方舍棄申請該商標,但是,秉著公平同意的協商標準,協商彼此可依據分別必須達到有償服務或免費協議書,協議書內容合乎有關法律法規就可以。
3、搖簽之戰
按時在場原材料齊備是前提條件,不愿意協商處理,或在要求時間內協商無果的,那么就只剩余拼運勢了!商標局將通告申請人以搖簽的方法明確一個申請人,駁回申訴別人的申請注冊申請。申請人在接到通知單后,必須嚴苛依照要求準備好有關原材料,按時參與當場搖簽。未按時參與搖簽的,或原材料不齊備的,則視作舍棄申請,由商標局駁回申訴該申請人的商標申請注冊申請。
在商標注冊申請的過程中,我們面臨了諸多挑戰。無論是需要證明商標應用的優先權,還是通過協商或搖簽來解決問題,都需要我們耐心、細致地應對。商標作為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對于企業的發展和品牌的塑造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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