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強制注冊原則,我國商標注冊主要是遵循自愿注冊原則,但在實行自愿注冊原則的同時,我國規定了在極少數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實行強制注冊原則,作為對自愿注冊原則的補充。那么商標強制注冊原則是什么?
商標強制注冊原則:
商標的強制注冊是指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也就是商標的強制注冊由國家具體規定其商品,如果規定了某項商品后,這項商品上就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就有義務將其商標申請注冊,經核準注冊后使用。未經核準注冊的,該商品不得在市場上銷售。
新中國成立之后,1950年政務院批準的《商標注冊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一般公私廠、商、合作社對自己生產、制造、加工或揀選的商品,需專用商標時,應依本條例的規定,向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中央私營企業局申請注冊。”因此,建國初期,我國實行商標自愿注冊制度,即是否申請注冊商標由公私廠商自主決定。但隨著我國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進程的推進,計劃經濟體制逐步確立,商標專用權逐漸溢出法律意義上的權利范疇,演變為行政管理意義上的商標專用權。
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強制注冊的商標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目前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只有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兩類,范圍是很有限的。從這里也表明,強制使用注冊商標的規定不具有普遍意義,普遍實行的仍然是自愿注冊原則,而強制使用注冊商標只是基本原則的一種例外情況。
版權屬于:
未知
文章聲明:
本文版權內容屬于《尤尤互聯》轉載請標明出處
評論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