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共有商標權,是指數個主體對同一商標共同享有的商標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5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標權。”這是指基于共同申請而取得的商標權。雖然知識產權的共有在我國法律中早就存在,如我國《著作權法》就有合作作品的規定,但共有商標權卻是第一次被規定在《商標法》中。
商標注冊共有商標權有什么特征
共有商標權的重要特征是其主體的復數性。共有商標權的主體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它表達的是權利主體的復數而不是權利客體的復數。數人基于共同注冊或者共同受讓而擁有對同一商標的專用權,才是共有商標權;如果是同一主體對數個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則不構成共有商標權。
共有商標權的另一個特征是其權利的單一性。共有商標權是一個商標權而不是數個商標權,共有是指對同一商標的共有而不是對數個商標的共有。如果數人既對甲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又對乙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則是兩個獨立的共有商標權,而不是一個共有商標權。
需要指出的是,共有商標權是數人對同一商標的權利共有,與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務無關。如果只有一個商標權人,則無論該商標被使用在多少種類的商品或服務上,它都不會是共有商標,相反,共有商標無論是使用在一種還是多種商品或服務上,它都是共有商標。也就是說,共有商標權不會因為它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種類的多少而有所差異。
商標注冊的共有商標權如何取得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在理論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原始取得,即所有權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所有權人的權利而取得。二是繼受取得,即新的所有人依據某種法律行為或者因為法律事件而依法從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所有權。商標權的取得方式同樣也存在兩種,即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商標注冊的所有權是原始取得
共有商標權的原始取得就是共同申請取得,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從而獲得商標權。對此新《商標法》第5條已有明確規定。
共有商標權的繼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種方式:
1、轉讓取得。即通過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標權。具體可以分為三種情形:其一,商標權共有人通過合同的方式將其享有的共有商標權份額轉讓給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甲、乙、丙共有商標“太陽”,甲將其就商標“A”所享有的份額轉讓給丁。丁成為共有人,與乙、丙共有商標“太陽”。其二,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通過合同的方式共同受讓商標權。例如:甲、乙將其共有商標“陽光”轉讓給丙、丁;甲將其商標“月兔”轉讓給乙、丙。其三,單一主體商標權權利人轉讓其商標權的部分份額。例如,甲將其商標“月兔”的部分份額轉讓給乙,由乙與其共同享有和行使“月兔”商標權。
2、繼續取得。即自然人通過繼續、遺產分配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標權。可以分為兩種情形:其一,單一主體商標權權利人死亡,繼續人為多數人時,該多數繼續人可以依繼續法的有關規定繼續該商標權,從而成為商標權共有人。例如,甲擁有注冊商標“月兔”,甲死亡后,該商標由繼續人丙、丁繼續。其二,共有商標權權利人死亡,由其繼續人繼續該權利人的地位成為商標權共有人。例如,甲、乙共同擁有注冊商標“月兔”,甲死亡后,其地位由繼續人丙、丁繼續。
3、承繼取得。即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合并、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標權。《民法通則》第44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其中的權利應當包括商標權。因此,當一個企業法人分立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時,可以形成商標權共有。當一個企業吸收合并其他企業,被吸收的企業是某商標的共有人時,則合并后的企業可以成為該商標的共有人;當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設立一個新的企業,其中一企業在合并前是某商標的共有人,則因合并新設立的企業可以成為該商標的共有人。
商標權共有的性質
商標注冊所得的商標權的共有屬于準共有。所謂準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在法律適用上,準共有除適用非凡法的規定外,還要適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一般規定。商標權的共有究竟為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對此立法和實踐都必須予以回答。日本學界認為,商標權共有人不是按其所持份使用商標,原則上可以全面地、自由地行使用其客體商標,共有人雖可以通過合同規定每人的所持份,但該所持份只與注冊費繳納、商標權轉讓或許可費分配有關,與商標的使用無關。商標權在取得和轉讓上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具有共同共有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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