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那么我們應該如何防止商標被以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呢,下面就跟著權小二一起來看看吧。
一、提供近三年商標使用證據
似乎很多人聽說這個方法,但以往的撤三案例中,被撤銷人提供的使用證據百分之八十以上被認定為無效證據。
1、商標法意義上的自制證據或涉嫌自制證據
銷售合同、廣告合同、產品包裝、產品實物等此類自己或聯合他人能夠制作出的證據,均稱為自制證據,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很多人驚訝了,原來保存的那么多證據都是沒有的啊!
2、證據中未體現商標標識或未顯示商標使用時間
有效的使用證據中是否體現了商標標識,且這些證據能證明已經投入商業使用。同時證據中是否顯示商標使用時間。
3、證據中使用商品、服務能否證明與商標核準使用商品、服務相同
舉例:A公司經營服裝行業,商標注冊了25和35兩個類別,當35類被撤三時,提供的使用證據為在服裝上使用,那么,這個證據就不能證明35類的商標使用。
4、證據為未經公正的影印件
很多人提供的證據非常多,但都是復印件,非原件一般不被認可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除非經公正的復印件方可有效,但作為一般中小企業,有多少企業會經常將這些證據進行公證呢?恐怕少之又少,等等被撤三時再公證已經來不及了。
5、能否及時收到提供使用證據通知書
這點為關鍵中的關鍵,你的商標被撤三了,商標局要求提供使用證據時能否準時收到通知書最為關鍵。收不到的原因就不一一列舉了。
看到以上幾條,是不是覺得提供證據很難?是的,提供能被商標局認可的證據的確很難,商標被提撤三,百分之九十都會無效,大都因為以上原因。
二、提供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系對馳名、著名商標的防御性注冊,以防止削弱商標的顯著性,有效避免不正當競爭。
2、系爭商標發生權屬糾紛,等待行政司法裁決等。
3、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自然災害、政府政策等)。
4、因破產清算停止使用。
5、其他足以影響商標正常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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