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語具有結構固定、朗朗上口、含義豐富、指向性明確等特點,正好與企業商標品牌的推廣要求吻合。優秀的企業商標品牌必須給消費者留下深刻的正面印象,易于消費者識別、記憶、傳播,能引發大眾的興趣與聯想,符合企業的價值導向和產品或服務內核。成語作為商品或服務的商標,不僅起到讓消費者識別的作用,更能使企業品牌從普通商標中脫穎而出。
在注冊申請的商品或服務內容,缺乏顯著性特征而被駁回。由于商標的基本特性是區分商務的來源,因此必然要求商標具有顯著性特征,能夠將產品及服務從不同的廠商中區分出是具有特定含義及使用語境的,并不一定在特定類別的商品及服務內容上具備區分不同來,或是區分作用不明顯。我國商標審查機構在此種情況下,會以缺乏顯著性特征為由,駁標申請。而申請人及代理機構對此種情形的把握是較為困難的。
成語在商標申請注冊中存在的問題
1、對成語的濫用
第一種情況是成語在注冊申請的商品或服務內容范圍內,被商標審查機構認為屬于濫用而駁回。在此種情況下,申請人申請注冊的成語屬于生活中已長久存在或規范使用的詞語,但是用于商標注冊,則因詞語內涵及使用范圍限制被駁回,屬于對成語的濫用。
2、對成語的不規范使用
第二種情況是對成語的不規范使用而被駁回的情況。此種情況與第一種情況的區別在于,申請人將成語進行字音、字義、字形的變造,希望依托原有成語的相關含義,結合變造后的音、形、義,突出顯示商標的內涵,達到增強顯著性的目的。就我國商標申請注冊審查的相關規定來說,對此類情況的審查較為嚴格,申請人相關商標申請被駁回的數量較多。
3、成語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務缺乏顯著性
第三種情況為所用成語使用在申請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缺乏顯著性特征,因此被駁回。由于商標的基本特性是區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因此必然要求商標具有顯著性特征,能夠將商標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務從不同的廠商中區分出來。成語是具有特定含義及使用語境的,在特定類別的商品及服務內容上并不必然具備區分不同來源的作用,或是區分作用不明顯。我國商標審查機構在此種情況下,會以缺乏顯著性特征為由,駁回此類商標申請。
4、模仿、變造成語商標尚未出臺明確的審查意見
除以上提到的三種情況外,模仿、變造成語的商標有可能獲得核準注冊,但尚未出臺明確的審查意見。上文已經提到,我國已有的法律法規并未對成語商標的申請注冊作明確的單獨規定,而是將其納入語言文字的范疇進行管理規范。由于語言文字本身就具有傳承、發展、創新的特點,因此作為語言文字的一部分,在一定范圍內模仿、變造的成語商標仍然有可能獲得注冊,而不一定被歸入對成語的濫用及不規范使用范疇內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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